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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少冰与刘焕杰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冰,刘焕杰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民初582号原告:刘少冰,女,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刘潮生,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佳静,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焕杰,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刘少冰诉被告刘焕杰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利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少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潮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焕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24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书协定:长子刘烨煌由原告抚养,次子刘烨聪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双方离婚后,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剥夺了原告与次子刘烨聪相处及次子刘烨聪享有母爱的权利,对其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原告希望可以有更多时间与次子刘烨聪相处,给予次子刘烨聪应有的母爱关怀与教育,便次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每周对次子刘烨聪行使探望权二次,探望的主要方式是每逢星期六上午、由原告到被告处接小孩到原告住处居住,直至下个星期一上午由原告将小孩送回被告住处。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的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离婚协议书有关内容。3、离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已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被告没有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刘烨煌,××××年××月××日生育次子刘烨聪,2016年11月24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潮州市潮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协定:婚生长子刘烨煌由原告抚养,次子刘烨聪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被告可以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离婚后,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次子刘烨聪的义务,剥夺了原告行使探视的权利,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协定,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被告可以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故原告请求对次子刘烨聪行使探望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少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于每月第一周周日到被告刘焕杰住所探望次子刘烨聪一次,探望时间为上午9时至11时,被告刘焕杰应协助原告刘少冰行使探望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少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利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