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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与石运粮、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石运粮,刘勇,张淑芹,林州市淇源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3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地址林州市茶店镇后子岗村。负责人李大川,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连山,该社职工。被告石运粮,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勇,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淑芹,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淇源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五龙镇前阳和村。法定代表人: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诉被告石运粮、刘勇、张淑芹、林州市淇源新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