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重庆某公司与北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某公司,北海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2民初3676号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永先社区江北街北五路11号。法定代表人:颜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均,男,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该公司监理。被告:北海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工业园区11号1幢403室。法定代表人:林必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章孜凡,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某公司诉被告北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谭晓明人民陪审员 黄耀群人民陪审员 龙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乐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