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淑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