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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888朱宗茂与刘平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宗茂,刘平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91民初888号原告:朱宗茂,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扬,扬州市江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平,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宗茂与被告刘平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原告朱宗茂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宗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宗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宗茂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