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9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888朱宗茂与刘平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宗茂,刘平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91民初888号原告:朱宗茂,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扬,扬州市江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平,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宗茂与被告刘平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原告朱宗茂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宗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宗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宗茂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