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正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正坤,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朝辉、被告人王正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6日中午,被告人王正坤先是在桐柏县安棚镇任庄朋友家饮用��白酒,后到安棚街的“御膳房”饮用了白酒,自述自己一共饮用有三四两白酒。当日下午四点钟左右,王正坤得知其朋友王胜因为打架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内,便驾驶豫R×××××白色众泰牌小型汽车到达安棚派出所院内给其送东西。16时44分许,值班民警发现被告人王正坤涉嫌饮用白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从送检的王正坤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6.15mg/100ml。被告人王正坤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正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王正坤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坤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正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