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7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培新与付晓瑞、刘小琴、高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新,付晓瑞,刘小琴,高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培新,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付晓瑞,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刘小琴,女,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永明,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刘培新与被执行人付晓瑞、刘小琴、高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永明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高永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及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天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