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詹克江与其乐木格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克江,其乐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财保24号申请人:詹克江,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万家小区1号楼202室。被申请人:其乐木格,女,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申请人詹克江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母亲嘎布日其其格(已故)名下位于建鑫小区1号楼309号房屋。房产证号1XX**,土地证号:新右国用(2012)第305**号,不动产单元号:×××。担保人邹玉萍以其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房屋提供担保,房产证号:123XXXXXXX**。本院经审查认为,如果不对嘎布日其其格名下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詹克江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嘎布日其其格名下位于建鑫小区1号楼309号房屋。房产证号1XX**,土地证号:新右国用(2012)第X**号,不动产单元号:×××。查封期限为自2017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止。如该房屋到期后未继续查封,请自动解除。二、查封担保人邹玉萍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房屋。房产证号:123XXXXXXX**。查封期限为自2017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止。如该房屋到期后未继续查封,请自动解除。案件申请费1060元,由申请人詹克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玉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娜菏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