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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行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沈玉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初129号起诉人沈玉成,男,194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收到起诉人沈玉成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沈玉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变更实施的拆迁补偿方法无效,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对其房屋拆迁的错误和补偿协议,给予其房屋拆迁失地等应得的合法权益,判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负违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起诉人沈玉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变更实施的拆迁补偿方法无效,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对其房屋拆迁的错误和补偿协议,给予其房屋拆迁失地等应得的合法权益,判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负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沈玉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翔审 判 员  侯 刚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桂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