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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晏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刘榕榕,晏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274号申请人: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高县锦江镇团结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0923642408965Y。法定代表人:闻德辉,理事长。被申请人:刘榕榕,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申请人:晏辉(系刘榕榕丈夫),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刘榕榕、晏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榕榕、晏辉名下银行存款269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榕榕、晏辉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元(¥26900)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89元,由申请人上高县隆信渔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池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时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