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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吉林省九台市人,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康泰大药房经营者,住址吉林省永吉县。现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敬婷,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吴戈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杨敬婷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自2014年初开始,多次购进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随货同行单的药品“特效筋骨痛胶囊”、“风痹克胶囊”、“喘咳立舒胶囊”并进行销售。2016年8月4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康泰大药房向购药者刘某销售风痹克胶囊过程中,被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的警察查获,并当场扣押“特效筋骨痛胶囊”50盒、“风痹克胶囊”35盒、“喘咳立舒胶囊”35盒。经吉林省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到案。并认为,被告人张某之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供认犯罪事实,未辩解。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杨敬婷认为:1.张某主观恶性低;2.张某销售假药的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害结果;3.张某的行为虽未给购药人造成严重的身体损伤,但是张某对于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其家人主动向购药者进行赔偿;4.张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药品实物照片、康泰药店付货单,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永市监字[2016]34号关于药品特效筋骨痛胶囊等认定假药有关问题的请示、永市监字[2016]43号关于药品特效筋骨痛胶囊等认定假药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市食药监请[2016]202号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特效筋骨痛胶囊等认定为假药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市食药监发[2016]233号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特效筋骨痛胶囊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吉食药监函[2016]372号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特效筋骨痛胶囊等认定假药有关问题的复函、(永县)市监协函[2016]2号关于协查“喘咳立舒胶囊”的函、(永县)市监协函[2016]4号关于协查“风痹克胶囊”的函、(永县)市监协函[2016]5号关于协查“特效筋骨痛”的函、安食药监函[2016]118号关于对《关于协查“喘咳立舒胶囊”的函》的复函、荥食药监协复函[2016]40号关于协查“风痹克胶囊”的复函、冀食药监稽协复函[2016]53号关于对《关于协查“特效筋骨痛”的函》((永县)市监协函[2016]5号)的复函、吉市食药监发[2016]292号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特效筋骨痛胶囊等药品认定问题的批复、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谅解书、协议书、收条、情况说明,证人郭某1、刘某、唐某、杨某、徐某、郭某2、王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现场搜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张某的辩护人杨敬婷关于张某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张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特效筋骨痛胶囊、风痹克胶囊、喘咳立舒胶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正琦人民陪审员  姚福杰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