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英利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英利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02执1839号被拘留人:赵英利公民身份号码:×××3566本院在执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与绍兴市万拓电器有限公司、绍兴飞腾机械有限公司、绍兴普莱德环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韩刚峰、赵英利、韩苗兴、严琴伟(2017)浙0602执183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赵英利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