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0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锐炳与郭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锐炳,郭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637号原告:吴锐炳,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雄,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吴锐炳与被告郭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7日送达(2017)粤0605民初10637号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予原告吴锐炳。但原告吴锐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702.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锐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媛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