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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0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锐炳与郭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锐炳,郭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637号原告:吴锐炳,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雄,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吴锐炳与被告郭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7日送达(2017)粤0605民初10637号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予原告吴锐炳。但原告吴锐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702.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锐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媛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