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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曲江秦腔歌舞演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宦国跃、澄城县便民市场管理委员会演出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曲江秦腔歌舞演艺有限公司,宦国跃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578号原告陕西曲江秦腔歌舞演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振,男,系公司负责人。被告澄城县便民市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玉民。被告宦国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曲江秦腔歌舞演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宦国跃、澄城县便民市场管理委员会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曲江秦腔歌舞演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曲江秦腔歌舞演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后,由原告陕西曲江秦腔歌舞演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煜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