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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申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秀林、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秀林,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申4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林,女,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中心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胜利,局长。再审申请人张秀林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行终186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秀林申请再审主要称:(一)被申请人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上访,扰乱了公共秩序进行处罚,可见违法行为地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申请人在中纪委门口排队没轮上,就到其他地方了,根本无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后果,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显然无任何事实根据。(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受理程序违法,无移交手续。(四)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被带到马家楼接济中心,根本没有过激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被申请人依据《治安处罚法》第23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2016年6月20日,申请人张秀林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其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扰乱当地的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是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亦有管辖权。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理据不足。申请人其他申请再审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秀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秀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窦淑霞审判员  李学境审判员  张耀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底玉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