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跃臣与前郭县长山镇东库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跃臣,前郭县长山镇东库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宋跃臣,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前郭县长山镇东库里村民委员会。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字第1071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宋跃臣与被执行人前郭县长山镇东库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内容为:被执行人前郭县长山镇东库里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宋跃臣欠款1621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旭明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