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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姚若源与广西蒙山县金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若源,广西蒙山县金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375号原告:姚若源,男,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告:广西蒙山县金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山县工业集中区(桐油坪片)法定代表人:陆兴强。原告姚若源与被告广西蒙山县金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姚若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若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姚若源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春审 判 员  刘寿权人民陪审员  韦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