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文,任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贺文,女,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百米大道,身份证号码:610623198611151084。被执行人任建飞,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虎头园,身份证号码:610627197903190051。本院在执行贺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02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被告任建飞在2017年4月30日之前向原告贺文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017年7月31日前向原告贺文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共计340000元;如被告任建飞不能按以上约定的履行期限支付借款,则应当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贺文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限为2016年11月2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53元,原告已预付,实际由被告任建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建飞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建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