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月忠与姬国平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忠,姬国平,延边经纬会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301号原告:王月忠,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全,个体工商户,现住敦化市。被告:姬国平,现住敦化市。被告:延边经纬会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人民路80号。法定代表人:吴仁实,系该公司主任会计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忠诉被告姬国平、延边经纬会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月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月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月忠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刘立梅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