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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月忠与姬国平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忠,姬国平,延边经纬会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301号原告:王月忠,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全,个体工商户,现住敦化市。被告:姬国平,现住敦化市。被告:延边经纬会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人民路80号。法定代表人:吴仁实,系该公司主任会计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忠诉被告姬国平、延边经纬会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月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月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月忠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刘立梅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