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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与周结民、周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周结民,周金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4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东洲路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75887869U(1-1)。负责人:何世霞,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结民,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周金妹,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结民、周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结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39元,依法减半收取4319.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聂结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