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宣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7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宣,男,1998年3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5月2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8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娄绍敏出庭,指控:2017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宣在临海市杜桥镇名源宾馆8312房间内,和马某(未成年)、苏某、张盼(均另案处理)用自制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后上述人员又转移到被告人陈宣租住的位于杜桥镇五洲家园21幢2号楼3楼301房间内,继续以烫吸的方式将剩余的冰毒吸食完。2017年5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宣在杜桥镇天上人间KTV门口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宣具有坦白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宣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