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茌平县和发石材经销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茌平县和发石材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941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茌平县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毛永和,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恒文,男,该局环卫处职员。被执行人:茌平县和发石材经销处,住所地茌平县枣乡街枣乡家园27-17。负责人:丁军旗,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作出的“茌县公征字[2016]第0332号”行政征收决定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丁军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作出的“茌县公征字[2016]第0332号”行政征收决定终结执行。审判员 慈明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景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