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执2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台州市中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台州市中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冬福,王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2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蔡宁。被执行人台州市中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85-1号。法定代表人毛国政。被执行人张冬福,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王官芳,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4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1069438.55元、前期利息22208.3元、代理费48700元、诉讼费7535元和执行费用138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7月2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浙1004执2849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冬福和王官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银安西街99号中盛豪庭小区御园5幢904A、904B室及地下室A252、B129号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号:台房预路字第YG001744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冬福和王官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银安西街99号中盛豪庭小区御园5幢904A、904B室及地下室A252、B129号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号:台房预路字第YG001744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军执 行 员 毛 奇 奇执 行 员 于 学 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 柳 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