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颜建新、马英与苏州清莹豆制品有限公司、王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建新,马英,苏州清莹豆制品有限公司,王萍,于文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616号之一原告:颜建新,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告:马英,女,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告:苏州清莹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谢桥常福路(毛桥村)。法定代表人:王萍。被告:王萍,女,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于文青,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颜建新、马英与被告苏州清莹豆制品有限公司、王萍、于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颜建新、马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建新、马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建新、马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颜建新、马英负担。审 判 长 许文燕审 判 员 赵丹丹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亚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