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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颜建新、马英与苏州清莹豆制品有限公司、王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建新,马英,苏州清莹豆制品有限公司,王萍,于文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616号之一原告:颜建新,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告:马英,女,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告:苏州清莹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谢桥常福路(毛桥村)。法定代表人:王萍。被告:王萍,女,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于文青,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颜建新、马英与被告苏州清莹豆制品有限公司、王萍、于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颜建新、马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建新、马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建新、马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颜建新、马英负担。审 判 长  许文燕审 判 员  赵丹丹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亚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