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马泽明诉马林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泽明,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308号申请执行人马泽明,男,回族,1984年12月3日。被执行人马林,男,回族,1984年2月3日出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32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青储款744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6.5元、执行费103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泽明与被执行人马林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不要求法院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02民初3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