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8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于丽洁与李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洁,李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855号申请执行人:于丽洁,女,1982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水利局家属楼332号。被执行人:李君华,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喀喇沁旗锦山镇龙泉社区五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丽洁申请执行李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款10.115万元。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但是存款金额不够标的款金额,并且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未找见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戈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缪佩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