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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瑞丽奥佳煤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瑞丽奥佳煤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座*****号。法定代表人耿树凡,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朝,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刘福星,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被告瑞丽奥佳煤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新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致利,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丙春,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原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丽奥佳煤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498元,减半收取为79749元,由原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段   俊   杰审判员 高玉荣审判员毛松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