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秀云与惠州市新协手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云,惠州市新协手袋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5518号原告:王秀云,女,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远,惠州市惠城区大湖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惠州市新协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乐丁草埔。法定代表人:麦锦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珍,女,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聚鹏,男,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云诉被告惠州市新协手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云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唐作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赖 滢书 记 员 何惠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