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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影、王魁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影,王魁,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768号原告:王影,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王魁,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营业执照注册号341622000051555(1-1)。法定代表人:高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影、王魁与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影、王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影、王魁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