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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美娟、刘振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娟,刘振先,朱崇素,金海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刘美娟,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刘振先,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朱崇素,女,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金海谟,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娟、刘振先、朱崇素与被执行人金海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标的为590856.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