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刑更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书彬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书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更316号罪犯刘书彬,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社旗县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3)社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书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令刘书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2356.36元。刘书彬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3)南刑二终字第00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书彬撤回上诉。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止。该犯于2014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书彬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书彬因与其妻子婚姻纠纷,三次前往其岳父张某某家中寻妻女下落无果,遂心生不满,产生杀害张某某家人之意,并购买刀具备用。2012年8月6日,刘书彬携带刀县驾驶摩托车到往张某某做工的施工工地,找到张某某,后二人发生争吵。刘书彬欲用刀砍张某某,在追赶过程中持刀砍张某某的背部、头部,致张某某多处重伤。罪犯刘书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考验期内受到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书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书彬减去刑期六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二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人民陪审员 苏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