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986号张木亥买与刘东泉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木亥买,刘冬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986号原告:张木亥买,男,回族,村民。被告:刘冬泉,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木亥买与被告刘东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木亥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考虑后我决定不再向法院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木亥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冶有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敬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