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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范瑞卿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瑞卿,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树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713号原告:范瑞卿,男,生于1966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萱,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振兴街桥头。法定代表人:蔡永林。被告:周树伟,男,生于1975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范瑞卿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瑞卿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瑞卿负担。审 判 长  柴洪林审 判 员  袁 颖人民陪审员  王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