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范瑞卿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瑞卿,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树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713号原告:范瑞卿,男,生于1966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萱,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振兴街桥头。法定代表人:蔡永林。被告:周树伟,男,生于1975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范瑞卿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瑞卿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瑞卿负担。审 判 长 柴洪林审 判 员 袁 颖人民陪审员 王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