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回民区嘉豪御景酒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民区嘉豪御景酒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171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王有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美燕,女,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回民区嘉豪御景酒店,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路北(电厂北门对面)。经营者:李军,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回民区嘉豪御景酒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 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