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程永俊与葛文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永俊,葛文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永俊,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古井村白楼组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文孝,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六泉乡东双脑村人,农民。上诉人程永俊因与被上诉人葛文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502民初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永俊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自愿履行(2017)晋050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程永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永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向丽审判员 马 晋审判员 郭永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