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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亚楠与董永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楠,董永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340号原告:郭亚楠,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永帅,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郭亚楠与被告董永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郭亚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0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2017年2月15日到期归还。原告将现金35000元借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现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不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的利益,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郭亚楠诉求被告董永帅偿还借款,但不能提供被告董永帅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郭双科新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亚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退还原告郭亚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连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娄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