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顾品杰、王长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品杰,王长河,王绪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353号被执行人顾品杰、王长河、王绪贵案由:盗窃罪执行依据:(2013)港刑初字第0185号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被执行人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