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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胡克夏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克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刑初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克夏,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文成县。2010年4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辩护人蔡世培,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未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克夏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克夏及其辩护人蔡世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胡克夏在明知胡某1(2009年5月29日出生)系幼女的情况下,在本县玉壶镇东头村被害人胡某1家中一楼房间内,与胡某1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胡克夏案发期间患有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缓解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胡克夏于2017年3月25日在卫生院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胡克夏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人胡某2、吴某等人的证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狱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克夏明知他人系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克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克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克夏强奸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现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克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胡克夏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是坦白;2.患有精神疾病,在案发期间处于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缓解期;3.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情节并非恶劣;3.被害人父亲回家,及时制止了被告人的行为,消除了危害的发生;4.未造成被害人实质性的伤害,社会危害性较轻。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胡克夏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胡克夏在明知胡某1(2009年5月29日出生)系幼女的情况下,在本县玉壶镇东头村胡某1家中一楼房间内,用手摸并用生殖器顶触胡某1的阴部,对其进行性侵害。经鉴定,胡克夏案发期间患有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缓解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7年3月25日10时许,民警接警后在卫生院将被告人胡克夏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克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无异议的被告人胡克夏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人胡某2、吴某等人的证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狱鉴定表、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克夏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克夏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克夏强奸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克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克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克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晓燕审 判 员  赵丽芳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