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志杰、勾晓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杰,勾晓朋,王保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05号申请人:李志杰,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勾晓朋,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王保秘,女,汉族,1979年8月6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李志杰诉勾晓朋、王保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志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保秘所有的房产证号鲁庆字××号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予、抵押、转让等。查封被申请人王保秘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庆国用(2014)9**号的土地,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予、抵押、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洪森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