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云与被告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云,任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257号原告:赵晓云,女,汉族,1971年7月8日生。被告:任平,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生。原告赵晓云与被告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晓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任平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年利7%向原告借款,原告被利息打动,分若干次向被告一共借出人民币15万元整,因原告担心借条很多会遗失,要求被告在2015年1月17日将以前多张借条改为15万元的一张借条,被告应在2015年2月17日前归还,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以多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被告任平未答辩。原告赵晓云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赵晓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借期一个月,借款人任平,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17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任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期间的举证和质证的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晓云已举证证明其与任平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故对其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晓云借款1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任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澄 滢人民陪审员 李 玉 荣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