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5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强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强,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038号申请执行人:许强,男,1982年09月06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强,男,1989年06月23日出生。许强申请执行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2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强给付借款63000元、诉讼费1376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孙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孙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许强申请执行的借款63000元、诉讼费1376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许强确认,被执行人孙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强发现被执行人孙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