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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与陈永斌、伊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陈永斌,伊风华,曹苗,柯可,柯耀强,胡代芬,王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1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建,西峡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系原告银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永斌,男,地址:西峡县,被告:伊风华,女,地址:西峡城区,被告:曹苗,女,地址:西峡县,被告:柯可,男,地址:西峡县,被告:柯耀强,男,地址:西峡城区,被告:胡代芬,女,地址:西峡县,被告:王炎,男,地址:西峡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与陈永斌、伊风华、曹苗、柯可、柯耀强、胡代芬、王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陈永斌、伊风华、曹苗偿还借款34607.99元及利息2047.74元。2.被告柯可、柯耀强、胡代芬、王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理由:2016年2月26日,被告陈永斌、伊风华、曹苗借到原告10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一年,由被告柯可、柯耀强、胡代芬、王炎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逾期后本息没有全部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起诉称被告陈永斌、伊风华、曹苗、柯可、柯耀强、胡代芬、王炎住所地,查找不到被告柯可、柯耀强、胡代芬、王炎。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柯可、柯耀强、胡代芬、王炎住所地,不愿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相军人民陪审员  杨玉皋人民陪审员  符小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