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2081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曲颖与许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颖,许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2081民初2062号原告:曲颖,女,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被告:许玲,女,1965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原告曲颖与被告许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曲颖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颖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颖负担。审判员 梁玉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