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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2081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曲颖与许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颖,许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2081民初2062号原告:曲颖,女,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被告:许玲,女,1965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原告曲颖与被告许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曲颖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颖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颖负担。审判员  梁玉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