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杨月华与姚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华,姚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361号原告:杨月华,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姚朝华,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杨月华与被告姚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朝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月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姚朝华2016年2月3日以生产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执存,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果。姚朝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3日,姚朝华以生产缺乏资金为由向杨月华借款10000元,姚朝华出具一张10000元借条交杨月华执存,未约定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上述借款至今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杨月华陈述及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姚朝华欠杨月华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姚朝华应当偿还。姚朝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姚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月华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姚朝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丰代理审判员 杨 滨人民陪审员 郑梅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丽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