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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刑更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程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更266号罪犯程瑞,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2)邓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二七年三月十五日止。该犯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2015年2月13日由本院作出(2015)驻刑执字第54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程瑞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被告人程瑞从深圳带回70.08克冰毒到邓州市找到宋彩霞,经商议由宋彩霞帮助出售毒品,被告人程瑞按卖出价格的10%给宋彩霞抽取好处费等。后宋彩霞将毒品卖给张红伟、段永志等人。罪犯程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考验内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7年6月21日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瑞减去刑期七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人民陪审员  苏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