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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邓福群与重庆诚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成全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福群,重庆诚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福群,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诚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12000121676。法定代表人:吴成全,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成全,男,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邓福群与重庆诚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成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重庆诚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成全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以及申请执行人陈述证实,被执行人吴成全去向不明,除已冻结其在被执行人重庆诚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临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5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严荣钢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