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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郑开登与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湖南赢润百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开登,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湖南赢润百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985号原告:郑开登,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XXX。被告: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59号1417房。法定代表人:冯子勇。被告:湖南赢润百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南路300号公园道大厦第1幢1727房。法定代表人:汤宇。原告郑开登诉被告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湖南赢润百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郑开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在被告处进行的“现货”交易全部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交易本金2706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通过湖南赢润百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设交易账户,共入金235100元,出金208036元。被告设定的交易模式系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是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属非法期货交易。被告湖南赢润百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湖南赢润百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故本案不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而应由被告湖南赢润百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59号1417房,被告湖南赢润百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南路300号公园道大厦第1幢1727房,故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均由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该规定表明当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都有管辖权时,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在原告而非被告;民事诉讼的启动权在于原告,在案件管辖只有一个法院时,理应根据被告申请将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应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本案原告选择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赢润百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