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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焦作市北方益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兴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北方益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鞍山市兴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695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北方益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白庄专用线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5164013-5。法定代表人马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鞍山市兴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钢花路488号2栋22-3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2861-X。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北方益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兴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2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鞍山市兴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北方益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屋、车辆、对外投资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6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