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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6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侯春香、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侯春香,林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6082号原告:杭州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学士路学士坊四号1幢(杭州资源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1室。法定代表人:张翼。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伟、林亚妮,浙江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春香,女,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林志强,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杭州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春香、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0元,由杭州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