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6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侯春香、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侯春香,林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6082号原告:杭州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学士路学士坊四号1幢(杭州资源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1室。法定代表人:张翼。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伟、林亚妮,浙江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春香,女,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林志强,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杭州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春香、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0元,由杭州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