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黄金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黄金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胡辉庆,陈丽,胡德元,胡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8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被执行人黄金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长虹大道436号。法定代表人:胡辉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辉庆,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陈丽,女,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胡德元,男,汉族,1954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胡辉燕,女,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九江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申请陈丽,胡德元,胡辉庆,胡辉燕、黄金假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3015)浔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丽,胡德元,胡辉庆,胡辉燕、黄金假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案款7990000元及利息153554.14元,承担执行费6636.6元及律师代理费162872元。现因被执行人陈丽,胡德元,胡辉庆,胡辉燕、黄金假日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琚 杰 百度搜索“”